




1、消防控制室中的送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未设自动调节阀。在建审过程中,发现有些工程设计图上消控室的送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无自动调节阀,这与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-98中第6.2.2条不符。设自动调节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消防控室的防火安全。 2、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、排烟设施的控制、显示功能不完善,根据规范GB50116-98中第6.3.9条的规定:火灾报警确认后,必须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,关闭自动调节阀,并接收其反馈信号;同时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备等,并接收其反馈信号。有的工程联动控制中不能分区控制排烟阀、排烟口,有的不能接收其反馈信号,不能反映出阀件的启闭状况。 3、管网气体灭火系统自动调节阀。GB50116-98中第6.3.4.3条要求:“在延时阶段,应自动关闭防火门、窗,停止通风空调系统,关闭有关部位自动调节阀。”这要求在管网气体灭火系统中,必须安装自动调节阀,与消防控制设备联动。在个别工程中无此功能。

1.认证意向申请书; 2.认证正式申请书; 3.认证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 4.认证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(认证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时必须); 5.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文件(区别于产品说明,产品介绍,有规范格式); 6.产品总装图,电器原理图或线路图; 7.关键元件、材料清单; 8.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(认证申请企业应先以表单形式递交,审核后会发放规定格式的文件); 9.一致性声明(企业送检之样品确属企业自己生产之证明文件); 10.产品铭牌; 11.认证工厂审查调查表; 12.生产厂的程序文件、质量手册、记录表单、工艺流程图、作业指导书; 13.CB报告在有效期内(若有); 14.已通过的检测或认证工厂审查报告(若有)(为送样检测合格后的试验报告); 15.di三方委托授权书(若有)。


